2008最新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解读
摘要:自2008年1月1日起,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开始执行,它是维护劳动者合法休息权重要行政法规,有必要认真学习。
第二条 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--就是只要是个单位,就得放假,呵呵..
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--一般单位,放假5天,加个星期天,可以休息一周,结婚生子刚刚好.呵呵..
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(一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--嘿嘿..老师们没有了.:)
(二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
单位因生产、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,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。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
说明:我认为一些不太重要的略了,大家可以在网上百度一下。在2008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预报里,整理了明年节假日的安排,今天,在这里又整理了带薪年休假条例,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。:)
我在南阳2007.12.18整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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